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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02财保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民董永祥;于志峰;马翠香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永祥,于志峰,马翠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02财保226号申请人董永祥,男。被申请人于志峰,男。被申请人马翠香,女,系于志峰妻子。申请人董永祥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于志峰、马翠香所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XX门店一套(房权证:**)予以查封(保全价值XX万元部分);对被申请人于志峰、马翠香所有的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XX房屋一套(房权证:**)予以查封(保全价值XX万元部分)。申请人董永祥提供自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XX房屋一套(房权证:**)作为本案担保。经审查,申请人董永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于志峰、马翠香所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X××门店一套(房权证:X××)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保全价值X××万元部分)。二、对被申请人于志峰、马翠香所有的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X××房屋一套(房权证:X××)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保全价值X××万元部分)(1-2项合计保全价值X××万元)。三、对申请人董永祥自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X××房屋一套(房权证:X××)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2000元,由申请人董永祥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董永祥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审判员  巫丽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连淑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