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11民初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范连杰与被告佳木斯市郊区金玉王朝会馆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连杰,佳木斯市郊区金玉王朝会馆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11民初673号原告:范连杰,女,196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佳木斯市郊区。委托代理人:李柏玉,黑龙江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佳木斯市郊区金玉王朝会馆,住所地佳木斯市长安路。经营者:田琦。原告范连杰与被告佳木斯市郊区金玉王朝会馆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范连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给付拖欠工资2100元、入职押金533元、工作服押金100元,共计2733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6年8月13日到被告处做休息大厅服务员工作,约定月基本工资1900元,满勤奖励200元,月收入共计2100元。被告每月10日发工资,第一个月发工资时,被告直接扣除原告633元,其中533元为入职押金,100元为工作服押金。2016年11月11日,被告以不再继续经营洗浴项目为由,通知辞退原告。但被告仍拖欠原告2016年10月9日至2016年11月10日的工资2100元和各项押金633元拒不支付。本院经审查认为,范连杰已经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其与佳木斯市郊区金玉王朝会馆之间的争议,应按照劳务关系处理。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范连杰主张其权利,应对佳木斯市郊区金玉王朝会馆提起追索劳动报酬之诉。依照《最高人民���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范连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姝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