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执2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永康市蒲菲进出口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永康市蒲菲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耀辉工贸有限公司,黄刚毅,李伟玲,浙江凯顺工具有限公司,程浩胜,应绍红,胡浩忠,程瑞玉,应江潮,徐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229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住所地永康市东城街道金山西路568号。法定代表人应辉。被执行人永康市蒲菲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总部中心金石大厦17楼,组织机构代码:697047529。法定代表人程浩胜。被执行人浙江耀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熟溪街道东南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77248793。法定代表人李伟玲。被执行人黄刚毅,男,1977年12月3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李伟玲,女,1980年5月8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浙江凯顺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缙云县新碧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60186290。法定代表人程浩胜。被执行人程浩胜,男,1973年12月13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应绍红,女,1974年10月29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胡浩忠,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程瑞玉,女,1971年11月5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应江潮,男,1977年3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被执行人徐静,女,1975年4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与被执行人永康市蒲菲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耀辉工贸有限公司、黄刚毅、李伟玲、浙江凯顺工具有限公司、程浩胜、应绍红、胡浩忠、程瑞玉、应江潮、徐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黄刚毅所有车牌号为浙G×××××、浙G×××××汽车各一辆,被执行人程浩胜所有车牌号为浙G×××××、浙G×××××、浙G×××××、浙G×××××汽车各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黄刚毅所有车牌号为浙G×××××、浙G×××××汽车各一辆,被执行人程浩胜所有车牌号为浙G×××××、浙G×××××、浙G×××××、浙G×××××汽车各一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俞小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军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