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终2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2489张家港市盛达冶金吊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蔡兴凤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盛达冶金吊具制造有限公司,蔡兴凤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24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家港市盛达冶金吊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金港镇南沙山北村。法定代表人:施望秋,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兴凤,女,197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俊,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家港市盛达冶金吊具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蔡兴凤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2民初86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家港市盛达冶金吊具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家港市盛达冶金吊具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家港市盛达冶金吊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为5元,由上诉人张家港市盛达冶金吊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 文审判员 朱婉清审判员 锁文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包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