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1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广州纺联进出口有限公司、广州市纺织工业供销有限公司与广州丽港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明圣楷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纺联进出口有限公司,广州市纺织工业供销有限公司,广州丽港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明圣楷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1951号申请执行人:广州纺联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2号11-14楼。法定代表人:冯国贤,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纺织工业供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江湾路86号铺。法定代表人:宋戈翔,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广州丽港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宝岗大道100号1105房。法定代表人:李汉增。被执行人:广东明圣楷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中路130号901房。法定代表人:李汉增。申请执行人广州纺联进出口有限公司、广州市纺织工业供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丽港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明圣楷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穗仲案字第5799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广州丽港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海珠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文审判员 周 晖审判员 胡小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岳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