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2021民初303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四川省国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成安渝高速公路四川段施工第Ⅲ标段项目经理部、贵阳凯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国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成安渝高速公路四川段施工第Ⅲ标段项目经理部,贵阳凯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21民初3034号之三原告:四川省国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四段51号4幢5层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99973406Q。法定代表人:牟燕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作品,四川博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6853910。法定代表人:王世峰,总��理。被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成安渝高速公路四川段施工第Ⅲ标段项目经理部,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高寺镇。负责人:杨舜龙,经理。被告:贵阳凯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金阳区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B48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078455240Y。法定代表人:詹汉新。原告四川省国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成安渝高速公路四川段施工第Ⅲ标段项目经理部、贵阳凯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国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02元,减半收取351元,由原告四川省国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樊宗华代理审判员  康钦辉人民陪审员  刘昌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易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