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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民初1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巩义市米河镇东竹园村民委员会与巩义市米河供销合作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义市米河镇东竹园村民委员会,巩义市米河供销合作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1346号原告:巩义市米河镇东竹园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米河镇东竹园村。组织机构代码:B6434149-6。负责人:张全有,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来,巩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增,男,住河南省巩义市,系巩义市米河镇东竹园村民委员会推荐。被告:巩义市米河供销合作社,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米河镇。组织机构代码:17047811-1。法定代表人:田绍辉,该合作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战富,巩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巩义市米河镇东竹园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巩义市米河供销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巩义市米河镇东竹园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巩义市米河镇东竹园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巩义市米河镇东竹园村民委员会承担。审判员  周小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佳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