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执1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周玲燕与卞国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玲燕,卞国霞,周玲燕,卞国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稿(2017)皖1802执1144号申请执行人:周玲燕,女,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宁国市,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卞国霞,女,汉族,经商,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周玲燕与被执行人卞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1802民初3204号民事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卞国霞未履行法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周玲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卞国霞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6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承担受理费275元和执行费354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卞国霞有银行存款,本院可依法强制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卞国霞的银行存款31825元,转账至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账户;冻结期限为壹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