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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30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泽县支行、刘丙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泽县支行,刘丙元,张腊元,柯细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30执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泽县支行。被执行人刘丙元,男,1961年6月12日生,住彭泽县。被执行人张腊元,男,1964年12月20日生,住彭泽县。被执行人柯细喜,男,1971年5月6日生,住彭泽县。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泽县支行申请刘丙元、张腊元、柯细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刘丙元、张腊元、柯细喜应支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泽县支行案款33015.29元,承担执行费395.23元。本院已执行元,尚有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刘丙元;张腊元;柯细喜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30执6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建红审判员  徐学风审判员  陈小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