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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2执153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徐凤英与林丽、李健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凤英,林丽,李健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153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徐凤英,女,196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林丽,女,196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平岗矿。被执行人:李健吾,男,196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平岗矿。本院在执行徐凤英申请执行林丽、李健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林丽、李健吾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林丽、李健吾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健吾名下的房屋,但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暂缓处分查封的财产,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昌斌审判员  秦文胜审判员  翟至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 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