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7执保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伊犁七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英万斯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犁七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英万斯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7民初6号申请人:伊犁七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霍城县8区新荣东路(时代广场)。法定代表人:郝清林,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新疆翰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新疆英万斯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力资源办公楼二楼220室。法定代表人:刘慎华,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伊犁七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英万斯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伊犁七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新疆英万斯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第七师一三七团龙脊路36A幢(鹏程物流园)的房产5套(103号、108号、109号、110号、111号,产权面积共833.88平方米),位于龙脊路36B幢正一层的商铺11套(产权面积1819.65平方米)及位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一三七团国道217线以东,金边路以西,拟建北三路以北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第七师国用〈2015〉字第07010A108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伊犁七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形式提供担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险单及保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伊犁七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新疆英万斯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第七师一三七团龙脊路36A幢(鹏程物流园)的房产5套(103号、108号、109号、110号、111号,产权面积共833.88平方米),位于龙脊路36B幢正一层的商铺11套(产权面积1819.65平方米)及位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一三七团国道217线以东,金边路以西,拟建北三路以北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第七师国用〈2015〉字第07010A108号),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伊犁七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红伟审判员 王永魁审判员 姚春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信 芳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