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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223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中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223民初112号原告: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开州路7号。组织机构代码:17395058-1。法定代表人:刘靖东,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苏中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北蒋街道办事处朝阳东路6号(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697862507F。法定代表人:朱如杭,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长兴公司)与被告江苏中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中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河南长兴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后,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且2017年5月22日,原告河南长兴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亚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白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