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日立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长春军大医院、吴某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执10号日立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朝阳区。长春军大医院,住长春市。吴某某,男性,1972年4月24日出生,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执行日立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长春军大医院、吴某某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2017年5月9日,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日立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6)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395号裁决书的执行。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吴建元名下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艾晓莹代理审判员 舒海波代理审判员 聂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谢 铁 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