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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道外区兴隆粮食收购部与张国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道外区兴隆粮食收购部,张国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503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道外区兴隆粮食收购部,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永源镇振兴街。经营者:刘宝锁,男,1969年1月23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巨源镇新坊村四组。被执行人:张国宇,男,1985年1月15日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芦屯镇官屯村693号。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市道外区兴隆粮食收购部与张国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国宇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国宇在银行、非银行���融机构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的存款(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付建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