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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刑终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李四强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四强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刑终608号原公诉机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四强,男,1974年7月14日出生于四川省都江堰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2016年11月24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犯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经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审理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四强犯容留卖淫罪一案,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2017)川0106刑初44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四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李四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四强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四强撤回上诉。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6刑初44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乔审判员  江建审判员  陈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