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8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安德祥与聂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德祥,聂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328执243号申请执行人安德祥,男,1946年12月15日生,住贵州省安龙县。被执行人聂妮,女,1976年7月4日生,住贵州省安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龙县人民法院(2016)黔2328民初74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7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聂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10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聂妮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现被执行人聂妮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且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72447元及案件受理费2447元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2016)黔2328民初74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号为(2017)黔2328执243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五星审 判 员 付 军代理审判员 王国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鞠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