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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3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通化市二道江区永益烟酒店与王洪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化市二道江区永益烟酒店,王洪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3民初331号原告:通化市二道江区永益烟酒店。住所:通化市二道江。经营者:孙畅。被告:王洪秋,男,汉族,住通化市二道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化市二道江区永益烟酒店诉被告王洪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以被告已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通化市二道江区永益烟酒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臧学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 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