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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3民初4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杨青与陈丽舟、东台市苏中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青,陈丽舟,东台市苏中运输有限公司,东台市东台镇宝华道路运输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4104号原告:杨青,女,1975年7月13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委托代理人季敏(特别授权),男,1977年4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系原告之夫。被告:陈丽舟,男,1988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被告:东台市苏中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市富安镇中街8号。被告:东台市东台镇宝华道路运输站,住所地东台市范公南路355号明星家俱市场*幢****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望海西路69号。原告杨青与被告陈丽舟、东台市苏中运输有限公司、东台市东台镇宝华道路运输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杨青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杨青负担(已缴)。审判员  钱伟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封 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