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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7执5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孙燕、焦泽与樊银栓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燕,焦泽,樊银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7执5之二号申请执行人孙燕。申请执行人焦泽。被执行人樊银栓,西安市高陵区高陵一中教师。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孙燕、焦泽与被执行人樊银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明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基础上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本案执行依据为高陵区法院(2016)陕0117民初81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为本金148800元及诉讼费1640元;二、樊银栓与其妻子孙晓玉的工资被法院另案(邮政储蓄案)冻结,每次樊银栓在领取生活费时给付申请人每月1000元,每年总共给付6000元;其余案款待另案(邮政储蓄案)完结后由申请人申请冻结樊银栓与其妻子孙晓玉的工资用于偿还申请人的债权,孙晓玉明确表示同意法院冻结其工资偿还对申请人债务;三、具体给付被执行人生活费等情况待本案冻结后双方协商解决;四、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7执5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民审 判 员  罗 娟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英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