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23执700-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马存瑶、黎跃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存瑶,黎跃东,汪先祝,周泽军,安徽省建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卡顿电动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3执700-703号申请执行人:马存瑶,男,汉族,1976年9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申请执行人:黎跃东,男,汉族,1971年12月31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申请执行人:汪先祝,男,汉族,1965年1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申请执行人:周泽军,男,汉族,1979年6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被执行人:安徽省建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合安路金雁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557833720H。法定代表人:杜世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合肥卡顿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新汴河路以西(新站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85303664。法定代表人:陈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马存瑶、黎跃东、汪先祝、周泽军与安徽省建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卡顿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四案中,被执行人安徽省建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卡顿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安徽省建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合肥卡顿电动工具有限公司5#、6#、7#车间、办公楼交纳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安徽省建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合肥卡顿电动工具有限公司5#、6#、7#车间、办公楼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正满审判员  顾宗虎审判员  周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解 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6.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