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7民初9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邹丹与余传洋、刘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丹,余传洋,刘小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9861号原告:邹丹,女,汉族,1970年4月29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俊雄,重庆康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包雪梅,重庆康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传洋,男,汉族,1968年2月8日出生。被告:刘小梅,女,汉族,1976年9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邹丹与被告余传洋、刘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邹丹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 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幸灵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