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6民初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南阳市宛美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李庆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市宛美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李庆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6民初355号申请人:南阳市宛美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地址:南阳市高新产业聚集区(原溧河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国峰,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李庆安,男,汉族,生于1952年10月24日,教师,住河南省淅川县。申请人南阳市宛美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庆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阳市宛美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庆安每月应得工资收益2000元予以冻结,至50000元止。担保人张国峰以其所有的豫R×××××东风日产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南阳市宛美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故对被申请人李庆安的每月应得工资收益2000元应依法予以冻结,至50000元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庆安的每月应得工资收益2000元应依法予以冻结,至50000元止。案件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南阳市宛美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玉峰审 判 员 张少普人民陪审员 张好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