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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申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上海永庆实业有限公司、青岛永庆染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上海永庆实业有限公司,青岛永庆染料有限公司,宫兆辉,李延利,江苏安诺其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申26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永庆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桂霞、冯凯,山东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青岛永庆染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宫兆辉,总经理。一审被告:宫兆辉。一审被告:李延利。一审第三人:江苏安诺其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纪立军,董事长。再审申请人上海永庆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永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青岛永庆染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永庆公司),一审被告宫兆辉、李延利,一审第三人江苏安诺其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鲁02民终85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上海永庆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青岛永庆公司在2014年11月至2015年6月期间支付的1973682元如何分配的问题,上海永庆公司、青岛永庆公司、江苏安诺其公司在2014年11月5日签订的《协议书》中并未对清偿顺序、比例作出约定。审查认为,在青岛永庆公司清偿的货款不足以完全满足上海永庆公司及江苏安诺其公司的全部债权时,二审综合考量两债权人的利益,判决以上海永庆公司和第三人江苏安诺其公司对青岛永庆公司的债权数额比例来确定分配比例,符合民事活动诚信及公平原则;本案系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两个债权人到期债权的情形,而非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所指同一债权人的情形,二审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海永庆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翟连颇审判员  邹 伟审判员  王 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仁和书记员  任盛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