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705民初1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曹立会与陈金萍、覃泉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立会,陈金萍,覃泉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1215号原告:曹立会,男,汉族,1983年1月29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华,是广东定海针(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金萍,女,汉族,1990年9月11日出生。被告:覃泉鑫,男,汉族,1990年8月19日出生。原告曹立会诉被告陈金萍、覃泉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2017年5月22日,原告曹立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曹立会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7.50元、保全费120元,由原告曹立会负担。审判员  赵伟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