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6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义乌天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刘利宝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天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刘利宝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6478号原告:义乌天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西路155号。法定代表人:李天腾。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斌,男,196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刘利宝,男,1993年4月1日,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天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利宝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天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天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义乌天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龚益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