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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5民初1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吴联兴与陈少捷、姜勇、福建宏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联兴,陈少捷,姜勇,福建宏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5民初1677号原告:吴联兴,男,1963年2月8日出生,汉族,大田县人,住福建省大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美良,福建旭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少捷,男,198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福建省永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裴乐艳,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衍,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姜勇,男,198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太湖县人,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被告:福建宏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新店村光路18号。法定代表人:郑育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胜,福建泰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联兴与被告陈少捷、姜勇、福建宏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2017年5月22日,原告吴联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联兴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6746.8元,减半收取计3373.4元,公告费300元,共计3673.4元,由原告吴联兴负担。审 判 长  鄢振彬代理审判员  廖淑琴人民陪审员  李雪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