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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6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郭桂庆、山东凯龙纸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桂庆,山东凯龙纸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138号申请执行人:郭桂庆,男,196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高唐县。被执行人:山东凯龙纸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县人和街道吕寨村后。法定代表人:白博,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桂庆与被执行人山东凯龙纸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金额229484元,已执行100000元,未执行129484元。申请执行人郭桂庆与被执行人山东凯龙纸业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拒不履行和解协议情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晓强审判员  王良军审判员  孔凡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小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