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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民初4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济宁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夏明千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夏明千,孔凡伟,夏明伟,郭海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4559号申请人:济宁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国正,总经理。被申请人:夏明千,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泗水县。被申请人:孔凡伟,女,196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夏明千之妻。被申请人:夏明伟,男,197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泗水县。被申请人:郭海英,女,197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夏明伟之妻。本院在审查申请人济宁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夏明千、孔凡伟、夏明伟、郭海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济宁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夏明千、孔凡伟、夏明伟、郭海英银行存款15.5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外人山东恒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以自有资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宁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济宁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冻结被申请人夏明千、孔凡伟、夏明伟、郭海英银行存款15.5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申请。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兴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