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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长乐裕利达大酒店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长乐裕利达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初104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三本,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乐裕利达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吴航镇大同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林祺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郑琤,福建信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钻康,福建信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长乐裕利达大酒店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22元,减半收取1211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池开通审 判 员  林丽娟人民陪审员  杨铿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陈 阳书 记 员  施国琴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