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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4执2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庞黎斌与刘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黎斌,刘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04执2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庞黎斌,女,196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刘芳,女,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6)皖0304民初109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芳在中国工商银行13×××8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国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士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