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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刑初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罗吉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吉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44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吉,男,汉族,1962年5月8日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大学文化,中共党员,重庆市九龙坡区农业委员会原副主任、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原主任,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6年9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9月28日被逮捕,11月27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聂静,重庆坤源衡泰(南岸)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郝瀚,重庆江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3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吉犯受贿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鹏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9月至2009年12月,被告人罗吉任重庆市九龙坡区走马某党委副书记、镇长,主持政府全面工作。2009年12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罗吉任重庆市九龙坡区农林水利局(以下简称“区农林水利局”)副局长、重庆市九龙坡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农综办”)主任,主持区农综办工作,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等工作。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被告人罗吉先后四次收受重庆巨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另案处理)贿赂共计53万元。具体事实如下:1、2005年,被告人罗吉利用担任重庆市九龙坡区走马某镇长的职务便利,在本区走马镇锦鑫农贸市场综合楼工程中为张某提供便利。2006年年底,被告人罗吉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林场家属院收受张某送的3万元现金。2、2010年,被告人罗吉利用担任区农林水利局副局长、区农综办主任的职务便利,在2010年度九龙坡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中,为张某中标该项目提供了帮助。2010年年底,被告人罗吉在张某位于本区白市驿的办公室内收受��某送的20万元现金。3、2012年,被告人罗吉利用担任区农林水利局副局长、区农综办主任的职务便利,在2012年度九龙坡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中,为张某中标该项目提供了帮助。2012年年底,被告人罗吉在重庆市南岸区洋世达阳光华庭小区门口收受张某送的20万元现金。4、2014年,被告人罗吉利用担任区农林水利局副局长、区农综办主任的职务便利,在2014年度九龙坡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中,为张某中标该项目提供了帮助。2014年年底,被告人罗吉在重庆市渝北区清河湾小区门口收受张某送的10万元现金。被告人罗吉收受上述感谢费后,将钱用于日常消费、购房、购车等。2016年8月31日,重庆市九龙坡区纪委以换届了解情况为由通知罗吉回区里。次日,罗吉主动到区纪委交代了上述事实。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53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吉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罗吉对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辩护人认为罗吉犯罪后自首,认罪态度较好,且退出全部赃款,建议法庭对罗吉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01年9月至2009年12月,被告人罗吉任重庆市九龙坡区走马某党委副书记、镇长,主持镇政府全面工作。2009年12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罗吉任重庆市九龙坡区农林水利局(以下简称“区农林水利局”)副局长、重庆市九龙坡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农综办”)主任,主持区农综办工作,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等工作。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被告人罗吉先后四次收受张某(另案处理)送给其的感谢费共计53万元。具体事实如下:1、2005年,被告人罗吉利用其担任重庆市九龙坡区走马某镇长的职务之便,为张某承建走马镇锦鑫农贸市场综合楼工程提供了便利。2006年年底,被告人罗吉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林场家属院收受张某送给其的感谢费现金3万元。2、2010年,被告人罗吉利用其担任区农林水利局副局长、区农综办主任的职务之便,为张某承建2010年度九龙坡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提供了帮助。2010年年底,被告人罗吉在张某位于本区白市驿的办公室内收��张某送给其的感谢费现金20万元。3、2012年,被告人罗吉利用其担任区农林水利局副局长、区农综办主任的职务之便,为张某承建2012年度九龙坡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提供了帮助。2012年年底,被告人罗吉在重庆市南岸区洋世达阳光华庭小区门口收受张某送给其的感谢费现金20万元。4、2014年,被告人罗吉利用其担任区农林水利局副局长、区农综办主任的职务之便,为张某承建2014年度九龙坡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提供了帮助。2014年年底,被告人罗吉在重庆市渝北区清河湾小区门口收受张某送给其的感谢费现金10万元。被告人罗吉收受上述感谢费后,将钱用于日常消费、购房、购车等。2016年8月31日,重庆市九龙坡区纪委以换届了解情况为由通知罗吉到区纪委。次日,罗吉在知道区纪委找他可能是因为自己收受张某感谢费的事情而主动到区纪委交代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罗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材料、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中共重庆市九龙坡区纪委关于罗吉到案经过情况的说明,关于提名罗吉任职的通知、中共九龙坡区走马镇委员会关于党政班子成员分工的通知、中共重庆市九龙坡区走马镇委员会、重庆市九龙坡区走马镇人民政府关于党、政领导成员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共重庆市九龙坡区委关于提名罗吉免职的通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邓某等23名同志任免职的通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农林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中共重庆市九龙坡区农村工作委员会、重庆市九龙坡区农林水利局关于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的通知、中共重庆市九龙坡区农村工作委员会、重庆市九龙坡区农林水利局关于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的通知、中共重庆市九龙坡区农村工作委员会、重庆市九龙坡区农林水利局关于调整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干部任免审批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重庆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九龙坡区2010年度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实施计划的批复、九龙坡区2010年度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招标公告、九龙坡区2010年度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中标结果公示表、中标通知书、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发票、重庆市九龙坡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申请书、重庆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九龙坡区2012年度农业综合开发存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实施计划的批复、投标文件递交签收表、评标记录汇总表、九龙坡区2012年度西彭镇中低产田改造项目中标结果公示表、中标通知书、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发票、重庆市九龙坡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资��报账审批表、申请书、重庆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九龙坡区2014年度农业综合开发第一批存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实施计划的批复、投标文件递交签收表、评标记录汇总表、中标通知书、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确认书、施工合同、发票、重庆市九龙坡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资金报账审批表,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证人张某、邱某、刘某的证言,被告人罗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审理中,被告人罗吉退出赃款53万元。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53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罗吉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根据被告人罗吉的犯罪情节,不宜对其减轻处罚,故辩护人建议对罗吉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但根据被告人罗吉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情况,可对其适用缓刑,故辩护人认为罗吉犯罪后自首,认罪态度较好,且退出全部赃款,建议法庭对罗吉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二、在案的违法所得53万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善祥人民陪审员  张冬梅人民陪审员  王新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夏菁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