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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5民初3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3594号原告郑某某,男,汉族。被告杨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恩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