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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民初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陈海涛与余晓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涛,余晓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02民初256号原告:陈海涛,男。被告:余晓龙,男。原告陈海涛与被告余晓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海涛、被告余晓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海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余晓龙立即归还借款5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中,陈海涛增加诉讼请求,要求余晓龙支付借款利息(自2016年1月18日起计算至起诉之日止,按年利率36%计算)。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8月17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50000元,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月利率3%,还款日期为2016年8月16日前。还款期限过后,被告未履行全部还款义务,仅支付利息至2016年1月18日。余晓龙对诉请借款50000元无异议,但认为双方未约定利息;2015年8月17日至2016年元月17日,共还款7500元;2016年12月18日还款5000元。陈海涛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当庭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5年8月17日,余晓龙向陈海涛出具借条借款50000元,未书面约定借款利息及期限。借款后,余晓龙共计归还125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余晓龙向陈海涛借款事实清楚,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予以确认。陈海涛主张双方口头约定月息3%,并当庭增加要求余晓龙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但上述主张余晓龙不予认可,且无证据证明,对陈海涛要求余晓龙按照月利率3%支付借款期间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陈海涛可要求余晓龙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陈海涛未举证证明双方约定借款期限,其起诉之日视为余晓龙逾期还款之日。余晓龙给付的12500元应冲抵借款本金,余欠陈海涛借款本金37500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余晓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海涛借款37500元及资金占有期间利息(自2017年1月1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陈海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海涛负担155元,被告余晓龙负担3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雅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