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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7财保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潘康明、黄伟强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康明,黄伟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7财保8号申请人:潘康明,男,196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平,广东华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黄伟强,男,1985年3月14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申请人潘康明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黄伟强驾驶的属于其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粤E×××××号小型越野客车在价值300000元的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黄凤梅以其名下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镇广海大道中41号西座1205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C3××25)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黄伟强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粤E×××××号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何卫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秋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