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8执1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丁福龙,李成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16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三爱大厦2层。负责人马琳,行长。委托代理人冉小丽,北京市中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影,北京市中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丁福龙,男,1984年8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成伦,男,1986年7月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丁福龙、李成伦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丁福龙、李成伦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丁福龙、李成伦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小滨审判员 韩毅强审判员 张瀚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明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