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02民初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张超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县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02民初673号原告:张超,男,197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亚男,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县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1694671035H,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永济路16号。负责人:王志。张超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张超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超撤诉。案件受理费491.68元,由张超负担。审判员 王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泊美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