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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辖终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广州碧韵珠宝玉器有限公司与广州玺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张锦洪股东出资纠纷2017民辖终920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JINHONGZHANG,广州碧韵珠宝玉器有限公司,广州玺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9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JINHONGZHANG(张锦洪),新西兰籍。境内住址:广东省四会市东城街道黄岗社区新江大道南10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广州碧韵珠宝玉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仅限办公用途)(HL)。法定代表人:JINHONGZHANG(张锦洪)。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木有,广东金马波士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玺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仅限办公用途)。法定代表人:李丹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卫勇,广东锐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JINHONGZHANG(张锦洪)、广州碧韵珠宝玉器有限公司因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15民初37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JINHONGZHANG(张某)、广州碧韵珠宝玉器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诉请上诉人JINHONGZHANG(张某)履行《合资经营碧玉张国际珠宝玉器(广州)有限公司合同》约定的义务并支付违约金,因此,本案是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JINHONGZHANG(张锦洪)的境内住址为广东省四会市东城街道黄岗社区新江大道南10号,该地址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并未包括因履行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因此,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审理,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股东出资纠纷。原审原告依据其与原审被告签订的《合资经营碧玉张国际珠宝玉器(广州)有限公司合同》、《合资经营广州碧韵珠宝玉器有限公司章程》等证据请求履行出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当事人协议成立的广州碧韵珠宝玉器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龙穴大道中路13号5楼X5058(仅限办公用途)(HL),属于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燕梅代理审判员  陈骏涛代理审判员  徐 满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秋如董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