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321执1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宋龙科与朱宣谷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龙科,朱宣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21执1575号申请人宋龙科,男,汉族,住所地双峰县。被执行人朱宣谷,男,汉族,住所地双峰县。宋龙科申请朱宣谷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321民初27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宋龙科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321民初27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左劲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接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