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3民初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廖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3民初644号原告:廖某,女,199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被告:邓某,男,198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廖某负担。审判员 李 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露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