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1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武汉利延广告有限公司与黄坤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利延广告有限公司,黄坤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1民初91号原告:武汉利延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2-5地块车城大道234号。法定代表人:周晓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红,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坤,男,198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兵,广东潇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武汉利延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坤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2017年5月3日,原告武汉利延广告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利延广告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利延广告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武汉利延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纪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淑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