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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26民初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石仁山与蒙正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仁山,蒙正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26民初311号原告:石仁山,男,1972年6月18日生,布依族,住独山县。被告:蒙正富,男,1979年6月7日生,汉族,住独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卓熙,独山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原告石仁山与被告蒙正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石仁山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仁山撤诉。案件受理费2308元,减半收取为1154元,由原告石仁山负担。审判员 朱 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陆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