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3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宋德志与董国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德志,董国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3867号原告宋德志,男,1976年1月12日生。被告董国兵,男,1970年12月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德志诉被告董国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宋德志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德志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德志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宋德志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玉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严 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