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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81民初1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黄义祝与钟燕珍、廖桂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义祝,钟燕珍,廖桂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81民初1063号原告:黄义祝,男,1978年1月8日出生,住桂平市,被告:钟燕珍,女,汉族,1976年6月10日出生,现住桂平市。被告:廖桂海,男,汉族,1977年3月12日出生,现住桂平市。原告黄义祝与被告钟燕珍、廖桂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黄义祝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义祝自愿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义祝撤诉。案件受理费346元,立案时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7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义祝负担。审判员  梁桂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卢燕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