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81民初1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黄义祝与钟燕珍、廖桂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义祝,钟燕珍,廖桂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81民初1063号原告:黄义祝,男,1978年1月8日出生,住桂平市,被告:钟燕珍,女,汉族,1976年6月10日出生,现住桂平市。被告:廖桂海,男,汉族,1977年3月12日出生,现住桂平市。原告黄义祝与被告钟燕珍、廖桂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黄义祝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义祝自愿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义祝撤诉。案件受理费346元,立案时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7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义祝负担。审判员 梁桂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卢燕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