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03民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陈某与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203民初215号原告:陈某,男,汉族,1993年6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被告:熊某,女,汉族,1993年6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山,广东国晖(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某与被告熊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被告熊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陈某归被告抚养;3.判令被告返还彩礼6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初工作相识,被告索取彩礼6万元,双方于××××年××月××日在肇庆市鼎湖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十多天被告就出走,陈某于××××年××月××日出生,原告支付医院接生费用7000元。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没有建立夫妻感情,被告在儿子出生十几天就第二次出走,至今一直都无回家,去年11月,原告曾去到被告家里看儿子,被告及其家人将原告拒之门外,不得入屋,原告无奈只好回家。被告于2015年11月份出走后从未到原告家居住,夫妻双方一直分居至今天,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认为应当结束这段没有感情的婚姻。原告现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熊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因为儿子尚年幼,我不想儿子缺乏了父爱;还有儿子出生后一直由我母亲负责照顾,原告一直都没有支付抚养费。我现在的收入无法承担儿子的生活费用,每月还需要我母亲分担一部分的生活费。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中旬,原、被告在广东省佛山市某高尔夫球会工作期间相识后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儿子陈某(××××年××月××日出生)。儿子出生后,由被告交给其母亲携带至广东省江门市居住生活。在原、被告共同生活过程中,因双方对小孩的抚养及家庭经济等问题欠缺沟通导致夫妻关系不和,原告遂以夫妻长期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由请求与被告离婚。经调解,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和夫妻关系现状等情况综合分析,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并生育一个儿子。只因双方处理儿子抚养、家庭经济等问题欠缺沟通而导致夫妻关系不和。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确已破裂的情形。只要原、被告能相互尊重、理解和珍惜家庭,夫妻是可以和好如初的。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与被告熊某离婚。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江 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孔伟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