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6民申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小月、王伟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小月,王伟业,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建伟,杜帅英,马国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民申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张小月,男,197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王伟业,男,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南段。法定代表人陈海彦,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马建伟,男,198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原审被告:杜帅英,女,198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原审被告:马国超,男,198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再审申请人张小月、王伟业因与被申请人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马建伟、杜帅英、马国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城区人民法院(2016)豫0603民初6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小月、王伟业申请再审称,1.山城区法院对张小月的送达无效;2.被申请人在贷款活动中对另一担保人马国超的身份核查存在违法行为;3.贷款人马建伟存在恶意转贷行为。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再审。本院认为,张小月、王伟业申请再审的请求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小月、王伟业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郭 超审判员 魏晓华审判员 翁仙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