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81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龙正东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正东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881刑初177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正东,男,1972年1月30日出生于广西柳州市,汉族,初中文化,住柳州市城中区。因交通肇事后逃逸,2016年12月3日被行政拘留十五天。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7年2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28日由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桂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公刑诉(2017)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正东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邦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正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9日6时许,被告人龙正东驾驶粘贴着BJ6017临时号牌的小型普通客车沿省道323线由武某往平南县方向行驶,至省道323线189kM+900M路段时,适遇薛某驾驶电动车搭载汪伟贤横过公路,与被告人龙正东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汪伟贤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检验鉴定,死于颅脑损伤),薛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龙正东驾车逃逸。经桂平市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龙正东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薛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汪伟贤不负本次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龙正东赔偿了经济损失3500元给薛某的家属。经鉴定,薛某受伤的伤情为重伤二级。另查明,2016年11月29日,桂平市公安机关接报警电话后,对薛某被撞一案进行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经侦查后电话通知被告人龙正东到柳州市公安局西环派出所接受调查。被告人龙正东于2016年12月2日自行到柳州市公安局西环派出所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龙正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协查函、户籍证明、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桂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受伤伤情报告书、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交通事故死亡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行政处罚材料、机动车销售发票、赔偿凭证,证人薛某、秦某、申某、宾某的证言,被告人龙正东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正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二级,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龙正东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龙正东交通肇事后逃逸,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龙正东在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后,自行到派出所等候处理,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龙正东赔偿了部分经济损失给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龙正东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龙正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之前被行政拘十五日。即从2017年2月14日起至2019年12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周小滟审 判 员 巫立慧人民陪审员 董翠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韦 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