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72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孙立心与大连海陆丰远洋渔业开发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立心,大连海陆丰远洋渔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72民初170号原告:孙立心,男,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城山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翔,大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大连海陆丰远洋渔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东北路***号*层*号。法定代表人:张耘豪,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功华,辽宁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立心与被告大连海陆丰远洋渔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陆丰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7年3月28日、2017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孙立心于2017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孙立心撤回对海陆丰公司的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立心撤诉。案件受理费1151元(孙立心已预交),由孙立心负担。代理审判员 郝志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田金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