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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2民初2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治平、曹秋、曹克利、曹端富、刘声才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治平,曹秋,曹克利,曹端富,刘声才,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2民初2387号原告:张治平,女,汉族,1962年5月27日出生,宜宾市人。原告:曹秋,男,汉族,1991年7月19日出生,宜宾市人。原告:曹克利,女,汉族,1987年12月19日出生,宜宾市人。原告:曹端富,男,汉族,1944年8月28日出生,宜宾市人。原告:刘声才,女,汉族,1941月4月7日出生,宜宾市人。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跃全,宜宾市翠屏区正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312081100079。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抗建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749622354Y。负责人:章燕。原告张治平、曹秋、曹克利、曹端富、刘声才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由原告张治平、曹秋、曹克利、曹端富、刘声才负担。审判员 王 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韦海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