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民初7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杨静、聂军华与杨雪莺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静,聂军华,杨雪莺
案由
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91民初7135号原告:杨静。原告:聂军华。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静,即本案原告。被告:杨雪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静、聂军华与被告杨雪莺相邻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静、聂军华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静、聂军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静、聂军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静、聂军华负担。审 判 长 李精华人民陪审员 吴素元人民陪审员 钱建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家文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