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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1财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陈美凤诉谢海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美凤,谢海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1财保13号申请人:陈美凤,女,汉族,1969年5月23日出生,户籍住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申请人:谢海辉,男,汉族,1987年12月5日出生,户籍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申请人陈美凤与被申请人谢海辉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谢海辉所有的小型轿车一辆,保全金额为10万元。申请人陈美凤已向本院提供了现金10万元用于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美凤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谢海辉所有的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娄智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曾思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